5、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当公示经办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对首次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具备的条件、携带的材料和办结时限。对符合规定和相关手续齐全的经办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办结,并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对违反限时办结规定,导致经办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上门为服务对象办结有关事项。
6、实行两级值班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服务窗口实行大厅值班制度,做好对办事人员的导示,介绍相关程序及有关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值班制度,加强对窗口的巡查,处理业务大厅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突发的重大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7、实行权责监督内控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授予权限和业务流程,不得越级或越权办理业务。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遵循“受理业务的不审核,审核业务的不受理;制表人员不管章,管章人员不制表”的原则,严格落实岗位监督内控制度。
8、实行考勤签到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工作时间签到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串岗、早退,临时有急事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二、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行为规范
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均应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障碍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拖延不办,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经办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修改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及串通有关单位或个人隐瞒缴费基数。
(二)不准擅自放宽社会保险审核政策规定或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不准擅自到参保单位进行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到参保单位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刁难、侮辱服务对象和不文明办公。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服务单位或个人为自己提供便利,不得以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
(七)不准隐瞒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为服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政策法规不允许或政策法规之外的其他事项。
(八)不准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严禁索贿、受贿。
(九)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严禁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