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征缴办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征缴后,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时,务必在银行单据附言中标注:单位编号、时间、缴费用途(正常业务缴费、审计缴费、滞纳金等)。未按规定标注的,作退回处理。由此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办理的责任,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征缴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各险种应缴纳比例分别划拨至各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划拨的,将对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征缴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行为,建设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服务队伍,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一、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行为规范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进入社保征缴机构咨询或办事的服务对象,首次接触到的业务经办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负有及时办理或引导联系的责任,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正确回答或办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询问、联系有关部门,正确引导到直接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2、实行服务承诺制。社保征缴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据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3、实行同岗替代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服务标准,加强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推行每一岗位的AB职位替代机制,确保工作不间断、不缺位。
4、实行否定报备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如果不能受理或不能办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必向分管领导报告。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或者属于事关公众利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应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备,不得轻易自行否定。否定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该事项申办人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