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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

  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经办人员对缴费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在确认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据真实一致后,签署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领导审定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核准后缴费单位按规定期限缴费。
  三、缴费日常申报和核定
  参保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季)向征缴办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参保单位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并提供当月(季)相关资料及电子报盘文件,办理当月(季)的缴费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度相关资料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核准后办理增减人员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
  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征缴办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征缴当期、补缴、清欠、预缴、稽核、处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告知缴费单位按期缴费,可选择到征缴办领取或在相关网站打印。每月(或季前一月)23日前,参保单位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后到征缴办领取《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附表十)。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清欠
  征缴办对欠费单位应核定欠费人数、欠费基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并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建立缴费台账。
  对暂时无力补缴欠费的参保单位与其签订包括清欠时间、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补缴协议,跟踪落实清欠计划。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缴办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分配
  征缴办按照“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采取优先记足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的方式,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划转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办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转送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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