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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

  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年检时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征缴办受理参保单位《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及相关资料。审核所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就有关内容与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征缴办为通过年检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六条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
  参保单位每年年初(1-4月)要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附表七);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3、《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Excel电子文档;
  4、《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
  5、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单位上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8、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参保单位重组、控股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10、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核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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