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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编号办法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和参保人员查询本人信息,实行统一征缴后,征缴办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统一进行升级,实现参保单位和个人同人同库管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编号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编号为准;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编号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征缴办提出变更申请,征缴办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征缴办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登记有关事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和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办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附表五),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征缴办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年检应与工商行政及有关部门年检工作相结合,每年1-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上一年度单位缴费确认工作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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