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单位的日常稽核由征缴办牵头、会同同级各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稽核工作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联席会议制定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进行统一稽核。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阻扰社会保险稽核、拒不接受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的参保单位以及征缴办提请的其他事项,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
(一)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征缴办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参保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参保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征缴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征缴办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暂存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格管理,及时分账划拨基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参保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事务。专管员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报同级征缴办备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二)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查询、缴费及个人权益等信息的记录,仍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若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