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七统一、三不变、二独立、一制度”的一体化管理。
1.“七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产财务管理、统一医疗卫生业务管理、统一药品器械采购、统一绩效考核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2.“三不变”。村卫生室的机构性质不变、村卫生室人员性质不变、村卫生室职能职责不变。
3.“二独立”。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财务核算独立。
4.“一制度”。各村卫生室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下实行聘用制,乡镇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人员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交县卫生局备案,实行一年一聘。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到2012年底,全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现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抓落实。
(六)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医保信息系统、农村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系统相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使用药品可查询、可追溯,全面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
(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一是对政府购买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按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二是对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安排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减收予以补助。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由县财政按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