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保障。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兴办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民族宗教部门、农民体协和行业体协等组织体系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具有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小型多样、就近就便、业余自愿的群众喜闻乐见全民健身活动。
(四)政策保障。对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减免有关建设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全民健身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扣除。企业用于全民健身公益性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或根据情况实行先征后返。对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出租、出借的部分除外)。在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中,体育运动场地免交有关建设规费。到2015年,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列入娱乐业税目的高尔夫球场、台球室等场所和宾馆、酒店附属体育经营场所除外)取得的体育业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兴办的体育人才培养学校,与民办普通教育学校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五)监督保障。强化各级组织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把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纳入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创建“文明乡镇(社区、村寨)”考核范畴,并加大目标考核分值。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乡镇和行业内全民健身运动的督查考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县政府领导下,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全民健身计划顺利推进。
(二)加强成效评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酉阳自治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各乡镇、县府各部门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