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1]658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1〕24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