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把握的政策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
森林法》、《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2、林权制度改革宜以村为一个经济组织进行实施,承包权利人顺序应为先组内、后村内、再村外。
3、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地,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4、对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已采伐林地(宜林地),应当限期造林。对因弃荒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造林的以及本次林改前,经村、组同意,在他人弃荒的集体林地、四荒地区造林的,应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权。
5、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权的,承包期一般不超过30年。
6、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7、林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改革的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实施“阳光作业”,保证农户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所有林改方案及其相关工作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8、对林界争议较大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村委会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共同调处,总体原则是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化解矛盾、便于管理。
(三)深化配套改革、落实相关政策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产品自主销售。强化公益林经营,提高公益林经营收益。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将集体公益林纳入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