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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过去已经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无争议的,要予以维持,已核发林权证的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群众意见大的承包、流转到户的集体林地,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票决同意,明确方案后再慎重调整,重新确定承包权利人,发放林权证。

  6、林地权属的确定,主要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以《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为法律依据。

  7、地类(林地与非林地)的确定主要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为基础。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为林地的,以林地对待。经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为林地的,应尽快对地类进行确定。在集体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只对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两项权利发证(余两项不填),但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否则暂不发证。

  8、农村集体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种植林木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后,依法发放林权证。

  9、田间地头的林地,按林随地走的原则执行。对有权属、地界争议及纠纷的林地、林木要及时解决,在解决之前暂不确权发证。
  10、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11、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林权确有困难时,可将现有集体林地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成员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收益原则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时,应将有偿转让方案先报县市林改办审核,同意后再具体实施。

  1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林权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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