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原则,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既要充分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调动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二是既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设计中用解放的思想变革变化创新,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相衔接,在积极推进改革中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既要使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又要注重保护和发展林业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建设和生态改善。
(三)总体目标、实施范围
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农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人工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种防护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要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要积极调处,妥善解决争议后落实经营主体。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从我州实际出发,明晰产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宜分则分,宜统则统,统分结合,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兼顾的原则。在使农民得实惠的前提下,保障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种方式承包,具体采用什么方式由各县市根据本区域实际而定。
3、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确定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要求的绿化标准。
4、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一些有经济效益的或生态景观丰富具有开发价值的集体林,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票决同意,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确权给村集体;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挥重要作用的集体林仍然确权给村集体。收益的具体分配办法由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商议确定,实行民主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