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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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