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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土工实验室核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土工实验室核查工作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1〕489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企业、独立土工实验室:

  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为贯彻规章要求,我厅将开展全省勘察土工实验室核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09年对全省的勘察土工实验室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以《关于公布工程勘察土工(岩土)试验室分类备案名单及明确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338号)文进行了公告,明确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良好业绩和信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实验检测设备完善的土工实验室可对外承接土工实验任务,具备基本实验设备和实验人员的土工实验室为所属勘察企业服务,不对外承接土工实验任务。通过分类管理,对保证我省的勘察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土工试验室核查工作先由单位自查,建设厅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请全省各土工实验室按照附件1贵州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自行进行检查,并填报附件2土工试验室备案表由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工作,全部检查工作完成后按建设部第163号部令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四、勘察企业和独立土工实验室自查工作于2011年10月25日截止。经企业驻地所在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后的土工实验室备案表挂号邮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邮编:550003,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851-5360130。

  附件1:
  贵州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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