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服务方向,明确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积极扶持和有效监管相结合,适度审慎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加快培育一批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担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运行规范、模式多元、风险可控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创新服务机制,促进行业发展
(三)坚持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