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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建城〔2012〕8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10]125号)、《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将于2012年组织各地积极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并开展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评审和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评审,加强创建指导服务

  为做好第六批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各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我厅将在创建工作考评前对申报城市和县城开展实地调研,并确定2012年省级园林城市和县城评审名单。请各申报城市和县城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和创建工作报告书面报送我厅。纳入2012年评审名单的城市和县城,其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

  二、开展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复查,巩固创建成果

  截至2011年底,全省11个州市的29个城市和县城先后获得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昭通市、文山州、临沧市、怒江州、迪庆州尚无省级城市和县城。为实现创建工作全省16个州市全覆盖的目标,巩固创建成果、总结创建经验,我厅将对2008年以前获得命名的18个城市和县城进行复查。复查采取“城市(县城)自查、省级普查”的方式,各城市和县城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复查合格的保留“云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报告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三、组织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工作

  2012年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年,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要求,为有序推进我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我厅将结合各地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请各申报城市、县城和城镇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创建工作报告报送我厅,4月30日前将城市(县城、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我厅。我厅将按要求开展省级初审,确定2012年推荐名单。纳入推荐名单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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