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其相应投资变化列入养护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不得列入养护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任何养护单项工程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二)养护单项工程技术复杂或对结构安全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一条 较大设计变更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负责审查,并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申请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面签署的意见);
(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三)原设计相应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费用变化对照清单、计算书和预算文件。
第二十二条 进行养护工程施工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保障养护人员和行车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养护工程施工需要封闭车道或改变交通流向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交通组织设计和应急疏导预案,做好施工路段的保安全、保畅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应当实行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养护发展规划、养护计划公开,可研报告审查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资金使用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从业信息公开等“十公开”长效机制。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能力,成立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修复方案,建立应急抢险工作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做好培训和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预警发布等管理制度,当出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设施损坏、通行受阻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反应迅速、调度及时、保障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