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工作效率,正确处理“质量、安全、畅通、工期”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影响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及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及标准及时申请养护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使用合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完成轻微病害和破损的修补。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省厅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对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与调查,建立路面桥梁数据库和路面桥梁养护管理、评价系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科学评定,并作为制订养护规划和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建立专业的日常养护队伍或采用其他的日常养护模式,加大养护管理力度,确保日常养护到位。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养护设备,并根据养护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路面清扫、路面灌缝、路面除雪、护栏维修、路桥巡查及检测设备,尽量减少人员直接上路作业,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化。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实行定额为时计量管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测算标准,参考高速公路建设标准、通车年限、交通量、大中修工程实施年限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核定。
第四章 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应当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作为建议计划基本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按下列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