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交公〔2012〕33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
现将《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至2012年6月30日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按其作业内容、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中修、大修和局部改建四类,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作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两类。
第二章 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养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预防治理高速公路病害和隐患,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大限度地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