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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向市城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六十六条 对其他在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市政道路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实施下水道接口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六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和规划红线内建设建(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七)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八)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或者未按照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对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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