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报告、报表。未按计划实施、不接受检查或不按时报送又不在规定时限提供报告(报表)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中止经费拨付直至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六章 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各类往来款项均应在项目验收前全部结算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全面清理账目和会计资料,根据经费预算书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报表,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进行财务验收前,组织成立财务验收组。可由财务验收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先行审计,取得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财务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验收组的要求提交相关会计核算信息,并如实回答财务验收组的质询,不得伪造、变造、隐瞒或销毁会计资料。财务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独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项目管理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于两次验收未通过或拒不整改的,按《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承担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项目负责人填报核算清单,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退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兴海经费总额度内。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经费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任务合同书另有规定外,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参与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承担单位按经费预算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