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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定的有关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依据《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三)依据项目管理部门正式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负责项目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四)依据《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批复承担单位的预算变更申请、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并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审计)意见;
  (五)对项目经费进行汇总、统计和财务核算;
  (六)其他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预算书,并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已拨付到帐的项目经费;
  (三)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上报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四)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落实本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自筹资金;
  (六)对已拨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是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根据项目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地编制支出预算,并说明主要用途和理由。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个或多个协作单位的,应当分别编制各单位的经费支出预算,由承担单位汇总形成项目支出总预算。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变更的,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四章 经费拨付和转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书规定的批次和期限足额拨付到承担单位的合法资金账户,不得拨付到设备或劳务供应单位、协作单位或与承担单位无关的其他单位。收款单位于款项到账后五日内开具合法票据,作为收到款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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