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海经〔2012〕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科技兴海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研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兴海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科技兴海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研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海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兴海行动计划(2010-2015)》,由市财政批复的用于科技兴海工作的专门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科技兴海专门经费资助的科技兴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不得突破市财政批复的经费总额,按照每个项目的预算,分别拨款,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只用于经市科技兴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全面管理。市海洋局是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部门,由市海洋局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每年根据科技兴海项目需求情况,从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的经费,保证科技兴海工作的需要。以资助项目为主要形式支持天津市科技兴海计划的实施和科技兴海业务体系的运行。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