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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和监管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要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自然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按照批准的治理恢复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投资,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责任人灭失、政策性闭坑矿山和尾矿库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力度,并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公园建设等相结合,更好发挥矿山生态治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执法监察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监控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山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五、联防联控,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

  (一)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联动审批制度和案件移送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审批位于敏感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时,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监管合力,确保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依法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林地使用、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以及“三同时”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职能,探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越权审批、监管不到位、不落实整改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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