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三同时”制度。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相关“三同时”审批职责,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准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各地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评估、备案和演练,并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建设环境应急设施和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四)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产后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生产、闭坑、污染事故和重要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五)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砷、铅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投入,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一)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废水回用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减缓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