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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三同时”制度。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相关“三同时”审批职责,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准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各地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评估、备案和演练,并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建设环境应急设施和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四)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产后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生产、闭坑、污染事故和重要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五)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砷、铅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投入,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一)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废水回用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减缓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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