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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严格按有关规定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设施项目除外)。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的把关;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规范审批程序。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均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强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审查工作前期介入,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或矿区范围,应提交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督促所有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已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完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设施。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进行分类管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按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加快完成挂牌督办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做好环保跟踪管理服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整合矿山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应提出“以新带老”治理等措施要求,促进区域生态功能的改善和提高,妥善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管,通过早期介入、早期防治,切实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将施工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工程监理、监测内容。要督促建设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审批要求,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及污染防治措施。要督促监理、监测单位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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