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审批办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人申请。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状况、生活困难的原因;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从业状况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下岗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提供临时居住地住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予以确认。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负责、谁签字”的责任制度。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村务监督委员会签注意见后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