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对各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审核结果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批。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对各市(区)汇总上报的奖补资金申请分类复核后,由青岛市财政局按市级审定的奖补项目和规定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按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到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奖补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决算,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中反映。
第十五条 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镇(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农业(经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要结合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对实施奖补项目的村庄进行抽查,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 严禁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拖延兑现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及时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