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六条 超过《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又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40%予以奖补,原则上由市与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对平度、莱西两市按照财政负担奖补资金的70%予以补助,其余市(区)按50%予以补助。
第八条 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以市(区)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值。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先筹后补”的原则办理。由各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联合组织申报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申报,镇(办)审查、市(区)审核汇总后,以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上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农委。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青岛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报《青岛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缴款票据存根、村民所筹资金专户存储的证明等。
第十一条 镇(办)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查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所筹资金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