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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税[2010]4号)


各市、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农委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和《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改办〔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补助的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市(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市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奖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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