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村组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面公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党员和村民参与的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与乡镇财政所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补助情况及时传达到乡镇财政所,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区(市)、乡镇应当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规范、简明的要求,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申报审批表、筹资筹劳情况、项目招投标文案、施工合同、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图片、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选择部分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区(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中旬前应当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将作为次年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政策落实、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