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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支持区(市)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和年终清算制。
  市级财政对区(市)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主要依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市)农业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对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区(市)应当将本级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区(市)、乡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区(市)财政部门或者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实行区(市)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区(市)财政部门或者乡镇财政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市)可以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奖补资金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区(市)及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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