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以区(市)为主。区(市)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市级负责指导区(市)编制项目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分配、下达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补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是村内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者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者居民点)和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农村燃气管线、村内新能源设施、村内公共活动场所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村民自己负责。
第七条 对于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或者补助的公益性项目,计生、优抚、五保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办公场所、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以及超出省规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在坚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按照不低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平度市、莱西市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80%予以补助,对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70%予以补助,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区(市)应当根据当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突出区域特色,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