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技师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向技师工作总站提交申请材料,填写《青岛市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技师工作站)申请表》(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技师工作总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设站单位名单。其中,对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设立技师工作站的,要先组织与拟入站技师进行项目对接,最终根据对接情况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
(三)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协调落实场所设备、入站人员、工作经费等,建立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四)技师工作站建设完成后,由技师工作总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授予“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牌匾;
(五)对认定的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由市财政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工作站建设、运行。
第十一条 进入企业技师工作站的人员,由企业从本单位高技能人才中自主研究确定,聘任后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拟进入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技师工作站的技师,由技师工作总站从高技能人才库中筛选推荐,设站单位与其相互考察、协商签订协议或颁发聘书后,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入站人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四章 技师工作站的运行
第十二条 技师工作站所在单位,应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确保工作站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内部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应在技师工作站核准设立后二十日内正式确定,并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技师工作站应立足本企业生产实际,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推广活动,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新途径、新办法,采取名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职业教育教学实践等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技师工作总站根据社会其他企业的技术、培训需求,可以从高技能人才库中筛选推荐技师,为需求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接受服务的企业要为技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后勤环境,方便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