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青岛市技师工作总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总站),负责联系沟通各技师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审核技师工作站设站申请,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对技师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
(二)依托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领军人才等,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发挥各职业(工种)技师的技能专长,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三)组织、指导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竞赛活动,为行业、企业、院校等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省市首席技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落实高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五)开展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推广研究成果。
第七条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明确内部工作部门,负责与技师工作总站的业务对接,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高技能人才信息采集和统计上报;
(二)组织辖区内企业提报技术革新、技术培训和技能人才需求;
(三)协助需求企业与技师工作总站推荐的技师进行服务项目对接。
第三章 设立和入站人员
第八条 以企业为主体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技能人才比较密集;
(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处于本行业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或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四)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能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九条 以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为主体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二)培训、实训质量高,已成为相关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输送基地;
(三)与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成效显著;
(四)建立了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社会能工巧匠任教的机制,有需要行业企业技师协助解决的攻关课题、师资培训和教学任务等;
(五)能够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站顺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