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公综[2012]201号)
各市、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综治办、公安局(分局)、公务员局(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和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纳管率,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机关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机关单位是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驻闽单位。党员干部是指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全体共产党员、干部。
第四条 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应当在房屋出租或停止出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并同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网址:http://cxw.fjgat.gov.cn)、发送手机短信(12110001)和拨打语音电话(96110)等方式进行房屋出租备案并申报承租人信息,也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站)申报。
第六条 出租房屋承租人达10人以上(含10人)或具有10个以上(含10个)床位的,应当使用二代证读卡器采集承租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向公安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