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的必要性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辖区内经营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及助听器等需要验配后销售医疗器械产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助听器是特殊的验配类产品。制定该验配类标准,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验配类经营行为的需要,是保障百姓健康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医疗器械监管处根据国家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初稿形成后,在广泛征求市州局意见基础上,组织省局相关处室进行了讨论,也组织相关经营企业进行了讨论。经法规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关于经营面积改变的说明。经营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及助听器需要有专门的验光室、验配室、测听室、检查室以及接待室,原来设定的3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不能满足验配要求,因此对经营面积作了调整。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把经营面积提高到100平方米以上,如相邻辽宁省已把经营面积增加到100平方米。本着规范我省医疗器械验配类产品市场秩序,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六条之规定,确定了我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助听器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
2、主要法律依据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吉林省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
(一)本标准根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