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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全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由市(州)局汇总后统一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交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药品零售药店的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2年3月底前交所在地的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

  在宣传发动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要召开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会议,对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治活动做出安排,提出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要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要件件有着落。

  (二)集中检查及初步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至5月中旬):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安监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药品生产领域的检查工作,稽查(市场)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药品流通领域的检查工作,认证、检验、评价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工上,省局组织协调全省的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抓生产企检查的组织调度,市(州)局负责除疫苗以外其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市(州)局在配合完成省局检查工作的同时,重点抓药品批发企业的检查,零售药店的检查以县(区)局为主。

  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检查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重提高现场检查效率,提高检查的靶向性和有效性。在检查方式上,可采取突击(飞行)检查、集中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在检查人员调配上,要注意执法监督与技术监督相配合,可适当采取异地调配检查人员的方式;在检查时间安排上,可采取在常规工作时间检查,也可采取在夜间、休息日等时间检查。总而言之,要注重提高检查工作质量,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使现场检查做到有的放矢,不走过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州、长白山)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20日底前上报省局。
  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监管工作成功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附件1);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附件2)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附件3)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处理结果统计(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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