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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2)中药材、提取物采购供应存在疑点的;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5)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6)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7)声称已停产(包括基本药物承诺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8)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生产企业;

  (9)近二年内被收回《药品GMP证书》的企业;

  (10)疫苗类、中药注射剂及其他高风险类注射剂生产企业。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这段时间,集中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严格整顿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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