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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七)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八)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十二)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 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房屋已装修装饰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及装饰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装饰企业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二次复检。

  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显著位置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注明房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修装饰人、装修装饰企业必须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 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但对涉及住宅主体结构和水、电、暖、气等设施布设、安装或改造的装修装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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