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12〕10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