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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考勤登记表(实施培训课时考勤表“三签名”制度,即:考勤员签名、学员代表签名和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考试登记表。
  (三)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申报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培训前必须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方可开展免费培训。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协议后,要将培训协议复印件报送给当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教学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加强监管。
  2、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对象填写《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学员登记表》,并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落实培训对象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黑白相片5张等资料。
  3、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报账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每批培训资金拨付前,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培训工种、补贴金额、培训机构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助标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要求支付相关单位的技能鉴定费、推荐就业等费用。
  (四)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获证后半年内,对受定点培训机构委托并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或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并能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的,由定点培训机构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时一并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并注明推荐就业的人数及金额。
  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成功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并能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的,由职业中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必须由就业接收单位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及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确认)、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障卡)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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