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0]2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农村劳动力是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
(二)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单项职业能力培训、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相关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明确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分类培训和鉴定补助。根据粤人社函[2010]25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对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二)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按《汕头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
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学员、用人单位预收一定的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由于学员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弃学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退还预收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