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进行协商。
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
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八条 企业上年度经营困难且没有盈利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协商劳动定额。
第二十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选出代表、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