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在乡镇苏木建设小型体育健身中心的通知
(内体群字〔2012〕20号)
各盟市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
自治区体育局决定,2012年继续进行乡镇苏木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建设。请按照分配的建设数量和实施方案要求,将项目落实到具备实施条件的乡镇苏木,各盟市不得重复安排乡镇苏木小型体育健身中心建设地点,并于6 月20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体育局群体处,请勿延误。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小型体育健身中心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与标准
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的建设项目为1片标准篮球场、1片标准门球场或硬化羽毛球场地、1条健身路径、1间室内乒乓球房和1间室内健身房。
基本标准是:一片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室外可移动式标准篮球架1副,场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1片带有围栏的硬化沙土门球场(或硬化羽毛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1片能用于安装一套健身路径的硬化场地(健身路径配备的种类见附件4);2间不少于80平方米的健身房(由受援建单位提供),分别配备2张室内乒乓球台和至少有8件以上的有氧、力量型、休闲健身器材。
二、选址要求:
(一)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建设要与当地乡镇苏木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可选择在乡镇政府前广场、乡镇文体站内或附近进行建设;
(二)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用地应是公共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要建在方便农牧民健身活动的地带,要与乡镇的文化活动、硬化绿化美化相融合,起到改善环境和面貌的作用;
(四)地处县城的城镇不在实施范围。
三、资金投入
(一)每个小型体育健身中心(文体广场)投入资金20万元。其中:原则上场地建设经费10万元,用于篮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的场地建设;室内、室外体育健身器材购置费10万元。
(二)小型体育健身中心健身器材的采购,请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民健身器材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体群字[2009]73号)文件要求,由盟市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