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BT、BOT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五)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包括:财政机关对专用建设资金帐户的监管,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机关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工作;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