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等;
(五)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九)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保障措施;
(十)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