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建设
(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区)综治部门统一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市本级和县(市、区)设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设立,并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三)各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由上述两家单位会同综治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妇联组织落实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也可设在各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内);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保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代为负责管理。
(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妇联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在妇联组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婚姻家庭知识。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报酬参照各地已经开展的相关行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标准执行。专职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由妇联组织负责管理,专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表彰和年终考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负责实施。专职调解员每年培训不少于5天。
三、明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除外)。
2、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