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百色市市级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的要求,我市下发了《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43号),组织开展了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以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33个)
1. 百色市人民政府
2.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 百色市科学技术局
4. 百色市公安局
5. 百色市监察局
6. 百色市民政局
7. 百色市财政局
8. 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百色市国土资源局
10. 百色市环境保护局
11.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2.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13. 百色市水利局
14. 百色市农业局
15. 百色市林业局
16. 百色市商务局
17. 百色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18. 百色市卫生局
19. 百色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 百色市审计局
21. 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 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百色市物价局
24. 百色市统计局
25. 百色市国家保密局
26. 百色市档案局
27.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28.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9.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30. 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1. 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2. 百色市烟草专卖局
33. 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个)
1. 百色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 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
3. 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 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5. 百色市港航管理处
6. 百色市公路管理处
7. 百色公路管理局
8. 百色海事处
9. 百色市森林保护检疫站
10. 百色市植保植检站
11. 百色市渔政渔港管理站
12. 百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3. 百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14. 百色市级各木材检查站
15. 百色市各公安边防检查站
16. 百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7. 百色盐务管理局
二、本次对百色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均没有涉及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
三条第二、三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行政应急强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纳入
《行政强制法》规定范畴,各级各部门在应对突发性紧急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时,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四、自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本次公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公布的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未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今后国家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新增设行政强制的,由法定实施机关报市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市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结果公布表
2. 市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公布表
3. 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清理结果公布表
4. 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执行清理结果公布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市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结果公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