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并填写有关表格栏目。
第十九条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和申报情况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加强对相关企业申报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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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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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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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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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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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减免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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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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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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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起止日期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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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 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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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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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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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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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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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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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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